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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5部门出台意见推动反家暴法案件审理

  • 时间:2020-01-07 15:3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和市妇联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审理涉家暴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严格规范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审判程序,统一执法尺度,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行为。

      就有关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一、 如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是否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如果提供证据有困难怎么办?

      答:为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法院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将突出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特点,对于受害方难以提供关键证据,可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线索,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取证。

      二、这是否意味着另一方如果想证明自己没有进行家暴行为,需要自行举证?

      答:这涉及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在这一问题上倾向于保护受害者。如受害者反映遭受了家庭暴力,且确实有了损伤后果;被指认对象需要证明自己并未实施家庭暴力,如无法举证,即推定其实施了家庭暴力。

      三、如何看待人身保护令,保护令是否可以撤销?

      答:《反家暴法》规定人身保护令有复议程序,但对如何复议并未作出详细界定。受害方在遭受家暴威胁时,或者面临可能遭遇家暴危险时,均可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原则上均会予以支持。人身保护令并非无法撤销,可通过复议程序,举行听证,对过错方的行为予以纠正。在这个环节,还加入了法庭教育,如过错方经批评教育进行悔过,人身保护令可予撤销,这也有利于维持正常的家庭关系。

      四、对家庭暴力的过错方,司法机关在执法上有什么制裁措施?

      答:根据《意见》,目前我市司法机关在执法上有4条执法原则。第一,如受害方坚决要求离婚,法院调解不成,应予以支持。第二,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赔偿。第三,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进行财产分割时应适度向无过错方倾斜。第四,离婚及抚养案件中,法院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原则上不宜判令未成年子女随有家庭暴力行为的一方共同生活,离婚后,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有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

      (原标题:我市五部门出台专门意见 推动反家暴法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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