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根据《条例(修正案草案)》,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等情况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各有子女的夫妻再婚可申请再生一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有下列情形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已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在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东乡裕固保安族等可申请“第三孩”
夫妻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理由申请再生育。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家庭子女数的计算。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5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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