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反家暴法施行反响好

反家暴法施行反响好

  • 时间:2020-01-07 15:3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已满一月,实施效果如何?如何评价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细节值得关注?就这些话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

      反家暴不问动机

      记者:我们注意到,“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句话,在国务院去年8月提请审议的草案中并没有出现,后来加上去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阚珂:对于家庭暴力,就是要态度鲜明地予以反对,就是要坚持“反家暴无禁区、对家暴零容忍、反家暴不问动机”的思想。

      前面两句话比较容易理解,至于反家暴不问动机,就是指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所进行的家暴,都是禁止的。例如,为了教育孩子而采取打骂的方式,即便真实的动机是好的也要禁止,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就是针对类似的情况而作出的表态。

      告诫书并非处罚

      记者:告诫书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起到什么作用?

      阚珂:告诫书是一种批评教育的形式,同时具有固定证据的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是一种批评教育的形式,是对加害人行为的一个正确指引,是一种行政指导文件,不是处罚。所以,告诫书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受理就告诫书提起的行政诉讼。

      但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告诫书对加害人能起到一定的教育作用。除此之外,告诫书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具有固定证据的作用。

      公安可迅速出警

      记者:怎样理解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阚珂: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反家暴法施行反响好>>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