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省政府出台“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依法在全省普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同时,将同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全面两孩”后,奖励扶助制度如何衔接?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且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各项奖励。晚婚晚育的,不再进行奖励。
从2016年1月1日起,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对2016年1月1日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以及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没有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子女出现伤残、死亡的,不享受此项扶助。
社会抚养费征收宽严相济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及以上的,按照修改前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违法生育的,按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执行。对历史遗留的违法生育对象的处理可以按当时政策低限处理,要宽严相济,妥善解决,避免激化矛盾。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全面推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孕前或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动办理生育登记。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
对登记对象个别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对符合新修订《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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