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动态 > 男子长期在外躲债 前妻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男子长期在外躲债 前妻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 时间:2020-01-07 15:2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韶关市新丰县居民李某离婚后长期在外躲避债务,未履行好抚养儿子的义务,被其前妻告上法庭诉请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新丰县法院昨日向媒体通报,法庭判决原告阿兰与李某的婚生儿子变更为由阿兰抚养。李某从此失去了对儿子的抚养权。

      据新丰法院介绍,2011年3月,阿兰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2014年,夫妻俩因感情不和,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两人离婚后,李某长期在外躲避债务,孩子留在新丰老家由李某的母亲照顾。2015年年底,阿兰将儿子带至福建省跟其生活,并将儿子安排在福建入读幼儿园。

      今年3月,阿兰以李某未尽对儿子的抚养教育义务,起诉至新丰县法院,要求将儿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其抚养。新丰法院受理该案后,向李某的家人调查发现,李某因债务缠身,几年都不在家并与家人无联系,也未抚养教育小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被告本应承担对小孩的抚养、教育义务,但被告几年不在家,未能照顾小孩,且小孩已随原告在福建生活,并入读幼儿园,证实被告没有履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标题:“老赖”长期在外躲债 前妻拿回儿子抚养权)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男子长期在外躲债 前妻变更抚养权获支持>>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