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家庭 > 婚姻关系 > 论爱情婚姻关系

论爱情婚姻关系

  • 时间:2020-01-24 12:2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导读:论爱情婚姻关系。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关系包含哪些内容?什么是家庭关系?如何处理抚养义务等常见的家庭关系问题?本文通过相关知识,对爱情婚姻关系作出了论述。

      论爱情婚姻关系

      被一个你所不爱的人狂热地爱着,这时的爱犹如魔掌,你不得不像逃避被俘那样逃避那爱。狂热地爱着一个根本不理睬你的人,这时爱就如同自戕,爱得越深,受伤就越重。爱的象征是一个被利箭刺穿的心,有过爱的人都有过这样那样的创伤。艺术把人诗化,爱情把人神化,两者都是按照内心的愿望塑造了别的人,再去追求那个人。其实两者所真正热爱与追求的都不是真实的人,只是自己那个愿望。

      爱情能把人变成一个囚徒,失恋竟把他驱回自由大地。一个卓越的大师,竟然与一个姿色与才智都十分平常的女人共同生活了一辈子,致使好些才貌出众的女人仿佛受到屈辱:这个才貌平庸的女人能够理解他大师吗?他们两人有什么共同语言?他们究竟是生活伴侣还是恩爱夫妻?……能使男女两人终身厮守着,也许有成千上万的原因,但其中肯定有爱。尽管那爱像盐稀释在大海里无从寻觅,可是每一朵浪花都带了点爱的滋味。

      爱是美好的,但它一旦变质却非常可怕。在“爱”的名义下,曾经有过那么多谋杀、强暴、篡夺、死亡……各种各样的美好和各式各样的罪恶,都可以放进爱的橡皮口袋。这虽然不是爱的过错,却是爱的潜质的过错,爱潜藏着无限可能性。

      夫妇们常以为他们双方是爱人,情人则是第三者,爱人怎能下降为爱人的情人呢?同样,夫妇双方既然已是爱人,而爱情是高于友情的,爱人怎能下降为爱人的朋友呢?其实,许多夫妇在相爱方面远不及情人,在彼此理解方面远不及友人。

      因此我们经常见到:夫妇双方在结婚前是情人,在离婚后又成为朋友,而在婚姻期间既不是情人又不是朋友,仅仅是一对夫妇。 幸福婚姻并不在于它形而上的部分有多“高妙”,反而在于那形而下的部分有多“结实”。

      使上半截优美的是诗化的性,使下半截优美的是生活情趣。已经结婚的人能否再爱另外一个异性,或者与那人发生性关系?……这问题没有任何意义!任何夫妇都面临的问题是:如果对方发生婚外性关系,自己该怎么办?这时候,越是严肃地思考与苦恼,就越发没有尽头,结局却只有三种:一、分手;二、原谅;三、自己也发生婚外性关系,以保持公平。

      从理性逻辑看,这问题最没有原则性,因为几种结局都可能是合理的。但从情感价值衡量,它却是爱情生活中最残酷最原则的问题之一。理智并不能审判情感,情感问题只能凭直觉去解决,这就十分简单了:如果你对他的爱大于憎,就原谅他;如果你对他的憎大于爱,就分手。如果你分不清爱与憎孰大孰小,就冷却一阵再说。其实前两种结局都不错,最坏的只是第三种。它首先取消了问题再回答问题,它暗中取消了婚姻再冒充婚姻。

      婚姻持续得越久,就越不容易破裂。两人是否还相爱已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两人已经习惯于这种生活。这时候,即使是厌恶、争吵、烦恼,也能成为生活惯性而把他们牢牢地牵在一起。如果摆脱这种惯性,反而使他们丧失掉生活。

      婚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但就其科学含意而言,那不过就是指两性之间关系的社会组织形式。人类一代接一代繁衍下来,正是通过这样的组织形式才得以实现的。按照唯物主义的历史观,这种社会组织形式也像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一样,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发展规律,因此,它也是一种历史地按其自身发展规律运动变化着的社会现象。这正是人类的自身生产与一切动物的种的繁衍的本质区别。

      所以,婚姻和爱情都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人的本质的一部分,婚姻是两性关系的物质形式,爱情是两性关系的精神形式。并且,只有婚姻和爱情的统一,才是符合人性、符合人的本质的。有爱情而没有婚姻,爱情就不能在两性关系的社会物质形式上得到实现,有婚姻而没有爱情,那这种婚姻形式中的两性关系又与动物何异?不过,爱情和婚姻的统一并不取决于爱情,而是取决于婚姻,取决于婚姻这种社会物质形式按其自然规律的发展。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论爱情婚姻关系>>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