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家庭 > 婚姻关系 > 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

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

  • 时间:2020-01-24 12:2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

      案情介绍

      2001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汽车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驶东风牌自卸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面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医院诊断为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经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张某的妻子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张的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于是,夫妻二人共同以环境卫生管理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2700元,其中包括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没有法律规定,即使是关于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案件,也仅仅在《婚姻法》第46条中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即配偶权)的侵权案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对于本案不宜以侵害婚姻关系的性质处理,就是按照侵害健康权的性质认定并确定赔偿责任即可,对于受害人配偶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配偶关于伤害其丈夫的行为侵害了其性权利,是有道理的,尽管性权利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但是这种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尽管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侵害婚姻关系或者侵害性权利的行为,但是对于这种损害事实应当考虑。可以在确定受害人的赔偿数额中,考虑其配偶的正当请求,增加赔偿数额,以体现对受害人及其配偶的人文关怀。

      第三种意见认为,加害人的行为,既造成了受害人的健康损害,又造成了受害人配偶的性权利的损害,构成了两个侵权行为的赔偿法律关系,法律应当保护。因此,应当判决加害人承担侵害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也要承担侵害受害人配偶的性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分别行使。

      作者的观点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邺区环卫所司机徐某在工作中倒车时疏于观察,将张某撞伤,环卫所应负全部责任。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徐某的侵害,使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该法院于2002年9月2日做出判决,建邺区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9207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作者认为,雨花台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只有一点问题值得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