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分割共同财产。
[案件回放]
赵某与张某在1992年登记结婚, 婚后,赵某只身一人前往外地打工一直未归。其间,赵某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法定扶养义务。由于张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落。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使用由赵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6万元的一半作为自己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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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该笔存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张某没有生活来源,赵某独占存款,剥夺了张某对该财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故判决赵某分给张某3万元,由张某自主支配。
[案件评析]
本案值得探讨的焦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