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刘某某、赵某某夫妻共同投资办学,应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原一、二审判决将办学积累全部认定为刘某某、赵某某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刘某某、赵某某夫妻离婚,已丧失了共同办学的条件,对其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应予分割。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为维护学校完整,学校由赵某某单独管理后,赵某某应对刘某某丧失的财产权益以及由此丧失的期待利益予以补偿。补偿数额可参照原二审判决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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