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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许某某夫妇与王某某芸间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复函

  • 时间:2020-01-22 08:3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民)发〔1990〕25号关于许某某夫妇与王某某间是否已事实解除收养关系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一九三七年王某某两岁时被其伯父母王在起、许某某夫妇收养,并共同生活了二十年,这一收养事实为亲戚、朋友,当地群众、基层组织所承认,应依法予以保护。虽然王某某于一九五七年将户口从王在起处迁出到其单位落户,后又迁入其生母处,但双方未以书面或口头协议公开解除收养关系。而且,王在起生前与王某某有书信来往,并以父女相称,王某某对王在起夫妇也尽有一些义务。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以认定许某某夫妇与王某某的收养关系未事实解除为妥。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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