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某某与合某某离婚一案,你院于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六日(65)法民字第022号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合某某于一九四九年外出到泰国经商,至一九五九年即与女方断绝了通讯关系,如再经多方查找又无音讯,马某某申请离婚,可以由中级法院作一审缺席判决离婚,判决书交男方的亲属代收或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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