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法规 > 香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香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时间:2020-01-22 08:2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由港府立法局制定,于1876年3月1日经港督批准公布施行。主要内容有: (1) 婚姻注册官及礼拜堂执照及其公告。 (2) 预定结婚者须呈交申报书及申报书的存档,陈列于结婚申报册备案,申报后三个月不结婚则作废及特别许可的发放等。 (3) 发放证书或许可证前所需誓言,一方不足16岁的证书不予签发,父母同意书之出示,禁发证书的权利及注册官对该权利的查究。 (4) 在婚姻注册官前举行婚礼或领有特别许可证者可在其他地方举行婚礼,结婚证书的认证,更正,无效婚姻,未经适当人士同意与未成年人结婚等。 (5) 罚则,包括对主行神职人员违例、欠交证书、移去记录、未经授权而主持婚礼者等的罚则。 (6) 罚款,表格的采用,服务费用及其减免,违例事项及其处置。 (7) 已按旧式结婚的人士可根据本例注册结婚,临终婚礼与举行此种婚礼的规定。 (8) 附表,各种表格及收费表两份。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香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