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司发公管〔2007〕4号
各区县司法局、编办: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按照司法部相关规定,市司法局拟定《上海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并经市委、市政府及司法部批准。现就公证机构名称变更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证机构统一按“上海市+字号+公证处”的方式进行名称变更。变更后,其机构性质、规格及隶属关系不变。 二、公证机构的名称变更,经所在地的司法局审核后,报市司法局核准,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各区县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公证机构名称变更的登记工作。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名称变更时,须提交市司法局核准公证机构名称的文件。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