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法规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修改结婚公证书格式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修改结婚公证书格式的复函

  • 时间:2020-01-22 08:2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1993年9月11日)(93)司公函111号 辽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9月7日请示收悉。经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联第系,目前有些省民政厅规定,台湾居民回大陆与大陆公民登记结婚,统一由民政订办理结婚登记。为此,对《公证书格式(试行)第三十五式结婚公证书办理结婚登记》。为此,对《公证书格式(试行)》第三十五式结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作如下修改: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登记结婚”。如当事人要求在公证书中写明居住地坦,可在括号中出生日期之后,分别加上现住址。 由市、县民政局办理的婚姻登记,在办理结婚公证时,结婚登地点仍应写明“××省××市(或县、区)”。 涉外结婚公证书的证词,也按上述意见修改。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修改结婚公证书格式的复函>>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