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对香港法院所作离婚判决我法院不予承认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对香港法院所作离婚判决我法院不予承认的复函

  • 时间:2020-01-22 08:2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对香港法院所作离婚判决我法院不予承认的复函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74-05-17 【实施日期】 1974-05-17 【有 效 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 对香港法院所作离婚判决我法院不予承认的复函 (1974年5月17日(74)法民字第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请示收悉。我们认为,关于钱行仪与吴章明离婚一案,应由你市有关法院根据我国法律另行判决,香港法院判决不予承认。 此复。 附件: 关于港澳判决离婚案件执行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在处理港澳婚姻案件中,发现有个别在香港的一方向香港法院提出离婚,香港法院判决离婚,但判决书没有寄给上海一方。例如:吴章明(男)与钱行仪(女)于一九五二年结婚,生有两个孩子,一九六二年钱去香港,到六五年钱要求与吴离婚,但吴不同意,钱即向香港法院起诉,并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判决双方离婚生效,而吴在上海未收到书面判决。直到一九七三年才听儿子告诉以上情况,才要来一份判决。为此,吴向本市静安区法院提出办理离婚手续,对香港法院的判决应否承认,还是上海另行判决,对此,我们没有把握,特请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七四年四月十九日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法院起诉离婚对香港法院所作离婚判决我法院不予承认的复函>>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