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13日)(99)司公字第82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便字第010167号函收悉,关于旅美再婚当事人为申请与“事实婚姻”的前夫所生子女移居美国而申办与前夫的结婚公证书,经与民政部婚姻管理司研究认为,不能为其出具结婚证明或夫妻关系证明;可按(83)司发公字第257号文的规定,为其与前夫所生子女出具的出生证明。
免费咨询找专业律师帮助中心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律师入驻平台合作宣传推广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我们市场合作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