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6月10日)(87)司公字第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领认函[1987]57号《告泰国对公证文书的要求》转发你处。请告所属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处,凡办理送往泰国使证使用。 现根据泰国对未婚证明的要求,拟定两个未婚证明书格式供办证中使用。 附件一: 未婚证明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至出具本证书之日未曾登记结婚,×××的父亲是×××,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用于当事人尚未出境的情况。 附件二: 未婚证明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泰国××市××街××号)至××××年×月×日离境之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的父亲是×××,母亲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注:用于当事人现已出境,曾在中国居住过的情况。 附件三: 外交部领事司 告泰国对公证文书的要求 (1987年6月1日)领认函[1987]57号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据我驻泰国使馆告,泰有关当局对我送往该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有以下几点要求: 1.出生、学历、经历、未婚等公证书必须贴有本人近期照片并加盖公证处钢印。 2.未婚主明书必须注明未婚的出生日期和其父母姓名。 3.在泰使国所有公证文书均须附英译文。 另,凡申请延长在泰居留期或申请长期居中留者,必须提代亲属关系、学历、经历等证明,故希望赴泰探亲人员事先办妥上述证书,以免带来不便。 以上特告,请你们研究,并请转告各有关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