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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决定

  • 时间:2020-01-22 08:2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上海市政府

    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县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民政局或者县民政局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本决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修改前的条文第四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记工作。

    19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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