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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山海产假规定

  • 时间:2020-01-22 08:20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北京市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正常的产假从国家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还可凭证额外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需经所在单位批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上海市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对产假的规定,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育假、晚育护理假的规定 符合晚育规定的准妈妈(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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