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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债务处理的现状及几点建议

  • 时间:2020-01-22 08:1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假借离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通过制造虚假债务,多占财产、化解个人债务,侵害婚姻无过错方利益等情况却屡见不鲜。对于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处理,一直以来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这难题不仅仅是当事人举证、取证难度大,法官认证、判决的难度也大。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离婚案件债务问题处理的现状和提出几点建议,以对该类问题的处理能有所裨益。 一、离婚债务处理的现状 (一)当事人心态复杂,扰乱正常的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的进行。 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年龄、社会地位、所处环境不同,从而造成各自对债务处理的目的也不同,常见以下几种: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举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目的在于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要。 2、双方对债务无异议,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借离婚之机,行解脱感情或金钱债务之实。 3、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这种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难以认证。 4、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5、一方或双方虚构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目的使法院无法质证、认证,从而抵消对方应得财产的份额。 6、一方把因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称为共同债务。这种举债人往往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明知对方诉讼能力较弱,没有证据证明系举债人个人的债务,从而达到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个人债务的目的。 除了上述诉讼目的复杂外,离婚债务的举证情况也不尽相同:有以欠条、借条、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作为书证的;有申请债权人、债务人或其它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交书面证言的;有提交债权债务公证书的;有提交基层组织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的等等,其中不乏虚假的证据,严重妨碍了法官的认证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二)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原则不统一 实践中,由于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角度不同,对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指导程度不同,对当事人诉讼目的的洞察程度不同,造成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时,方式方法不尽相同。 1、当事人不举债的,法官就不审。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有的法官认为民事审判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待债权人主张时,再确定债务的性质和承担情况。 2、当事人不举债或认为无债,法官仍应当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有的法官认为不判决该项内容,当事人上诉时再举债就可能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债权人申诉时就可能引起离婚案件再审的被动局面;甚至有的法院对此还作为错案来追究法官的责任。因此,判决该项内容,意在确保“万无一失”。 3、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有的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据无法取得,尤其小额的债务更无法查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外当事人在离婚前,尤其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感情已到僵化状态,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而与之相适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逐渐瓦解,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往往缺乏真实性,举债的目的难以查证。因此,前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不负债一方;后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由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再认定是一方偿还,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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