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 时间:2020-01-22 08:18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颁布单位】 民政部

      【颁布日期】1994.02.01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4.02.01

      【正文】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 婚姻登记

      第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1 2 3 4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