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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探视权”成新焦点

  • 时间:2020-01-22 08:17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自新《婚姻法》实施以来,离婚诉讼逐渐出现了一个新现象:“探视权”不但越来越受到离婚者的重视,还频频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中。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审结了一宗离婚案,使女方得以依法行使探视权。

      吴某与林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近年来夫妻双方矛盾丛生,妻子吴某遂于今年6月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递交离婚诉状。

      吴表示,婚生女儿可由林某抚养,她愿意付抚养费,但必须保证她每个星期可以探视女儿两次。林某同意离婚,并同意女儿由他抚养,不需要吴某支付抚养费,唯一的条件是不允许吴某亲近女儿一步。他对法官毫不讳言:“我已经对女儿说过‘你妈已经死了’。”

      法院最后判决:吴某探视女儿的时间和方式为一个月两次,每次探视的时间为节假日的上午8时30分至12时,或下午2时30分至6时,探视地点在女儿居所或适宜女儿健康活动的场所内。

      主审法官解释,新《婚姻法》确定了行使探视权必须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吴某要求一星期探视两次的诉请未予支持,是考虑到探视周期太频繁难以操作;而探视时间的规定,主要是从利于孩子休息娱乐上考虑的,同时也照顾到父母双方的时间配合。

      法官谈探视权如何操作

      是否应将探视权写进法律文书?法官认为,如果离婚双方是友好分手,能自愿协商探视细节,探视权就无需写进判决书;如果无法协商,则需对此明确规定。

      离异双方的工作、生活状况发生了变化怎么办?

      法官表示,假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主张一方可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原判决书条款。庭上林某曾扬言:“不久就到北方做生意,吴某永远休想见女儿。”法官立即告诫林某,一旦迁居外地,必须让吴某了解到新住址,行使探视权。他认为,如果林某真的迁居,吴某提起诉讼,法院可变更原条款,让女儿在寒暑假到另一方家中与其团聚。

      如果离婚一方滥用“探视权”怎么办?法官认为,出现这一情况,法院将依法撤消其探视权。相反,如果抚养方不履行法院判决,视儿女为私有财产,不让另一方探视,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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