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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1986]

  • 时间:2020-01-22 08:1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1986]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了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发了全国统一的《婚姻状况证明》式样。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民政部门已经印制完毕。请通知你系统主管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部门,到所在地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联系购买。今后,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统一制发的《婚姻状况证明》来受理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事宜。特此函告。 附:婚姻状况证明〔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婚姻状况证明(存根) . 婚姻状况证明 ( )字第 号 . ( )字第 号

       我单位 与 单位的 申请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证明如下: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对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 性别 民族 婚姻状况

      对方所在单位 双方有无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婚姻登记承办机关

      说明:1.不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时,村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加盖乡(城市区或街道办事处)级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备注:2.此证明有效期两个月;涂改无效。 . 经办人签名: 号 负责人签名: . 填证机关印章 填证日期: . 年 月 日 说明:(一)填证前要调查核实无误; (二)“婚姻状况”栏内填“已 婚”、“未婚”、“离婚”、“丧偶”。

       198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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