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美华侨张雪芬先后向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起诉离婚美国法院已判决离婚 我国法院是否再作判决问题的批复[1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美华侨张雪芬先后向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起诉离婚美国法院已判决离婚 我国法院是否再作判决问题的批复[198

  • 时间:2020-01-22 08:14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美华侨张雪芬先后向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起诉离婚美国法院已判决离婚 我国法院是否再作判决问题的批复[1985]

    (1985年9月18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7月25日<1985>沪高民核字第7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旅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国内的贺安廷离婚,向我国法院起诉,同时也向美国法院起诉,现美国法院已作出判决,我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在我国与美国尚无司法协助的协定,张雪芬未撤回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做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 (二)关于华侨同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也同意你院报告的意见,即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在上述情况下的起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国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 另外,你院报告中提到,在张雪芬一家中,美国法院通过美国驻沪总领事馆向我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这种做法,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以后遇有此类情况,应及时向外交部反映。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美华侨张雪芬先后向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起诉离婚美国法院已判决离婚 我国法院是否再作判决问题的批复[198>>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