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至30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暨“改革开放与妇女权益保护论坛”在北京万寿宾馆举行参加年会的有来自全国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妇联组织、立法机关、司法实务等部门的领导和工作者近二百人。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杨晓林律师与会。
会议其中,围绕正在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所产生的争议与思考,最高法院民一庭吴晓芳高级法官进行了介绍。主要包括以下问题:
1、婚姻瑕疵登记的规制。类似婚姻一方当事人不到场、一方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或用假身份证登记、骗婚等情形,应当规定为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有观点认为对涉及人身关系的情形不宜直接规定为无效,将无效婚姻严格限定于法律规定的情形。
倾向性认定:对婚姻瑕疵登记,一般不宜认定为无效婚姻。
2、亲子鉴定问题,近年来该案件发生率较高。往往是男方不愿做亲子鉴定,那么,在男方不承认亲子关系时,女方需要举证到什么程度,才可以推定男方为孩子的父亲。有观点认为,当有证据证明男方持有证据但不提供时,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可以做此种推定。
3、贷款买房问题。已经付过房子的首付和一部分贷款,且贷款的偿还是用共同财产偿还的,应当将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单以产权证的取得认定是否为共同财产并不恰当。
4、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之间因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应当首先适用婚姻法,而不能直接适用物权法或者合同法。
5、夫妻间忠实义务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应先确定该协议的性质,再判断是有效还是无效?
6、继父母子女之间须经过多长时间才能确认形成了抚养关系?
一般实务认定为5年以上,国外如俄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为8年,俄罗斯规定为6年。
7、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根据债法的理论,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制定的,但可能有损不知情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8、如何认定人身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
9、赠与财产的认定。例如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子女,后来又后悔了,且房产没有过户,应当按合同法处理还是婚姻法处理?
10、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共有财产。有人认为若一方恶意转移共有财产或在分居期间是可以分割共有财产的,也有人认为有“重大理由”时可分割共有财产,但何谓“重大理由”?
(西北大学民商法学院马钰凤、张伟教授整理)
http://www.hunyin360.net/law/more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