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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有助于维护妇女权益

  • 时间:2020-01-22 08:1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自发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很大争议。一些人认为新司法解释强调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离婚率的上升,而不支持第三者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性索赔也被认为是纵容男人出轨,对新司法解释的评价较多地集中在所谓的让“小三惶恐、老婆喊冤、男人窃喜”上。同时,一些专家也认为婚姻法的多次修改及其司法解释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愈加不力。

      作为长期研究离婚问题的家庭社会学者,笔者认为新司法解释的积极意义和正面效应是主要的。当前家庭的财产数量增加、家庭结构多元且复杂,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较为粗犷,在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日趋严重。因此,最高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十分必要,对离婚审判工作实践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讨论中的一些非议和不解,大多是对新司法解释的误读。至于对女性保护不力的质疑,其实并非是司法解释的问题,而是婚姻法本身存在的缺陷。

      婚房投资可开辟家庭财产地位性别平等的通道

      讨论中有关财产方面最具争议的是第六条,即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为个人所有;第八条,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也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一条,离婚时,房产属于婚前首付并登记于首付者名下一方。

      其实,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属个人所有。早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就有明确规定,新司法解释只是根据民事审判中的新问题加以细化和具体说明,并无颠覆性的重大变化,况且司法解释不可能作出超越婚姻法的新规定。所引起的一些争议忽略了这几项条款后面都有第二款的延伸说明,如第六条后面有“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八条中还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第十一条关于离婚时的房产归属,也有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的补充规定。因此,上述有关规定不仅具体、可操作,而且在总体上也体现了公平性。至于将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或增值收益认定为个人所有,并未违反婚姻法。尽管孳息或增值收益产生于婚后,但产权属于个人,如果配偶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没有贡献,自然难以认定为共同财产。若将婚后的孳息和增值部分归为共同财产,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将面临过于复杂和难以操作的局面。比如红木家具、金银首饰、古玩字画等婚前财产在婚后增值存在如何鉴定和评估等方面问题。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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