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婚姻法第四条对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包括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以及家庭成员间的和谐要求。下面,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法第四条的释义。
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婚姻法》立法宗旨的原则性规定。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在这里,对忠实应当作正确的解释。婚姻是夫妻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双方互相忠实包括性方面的忠实,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社会中,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名不副实的,专对妇女而言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过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在禁止重婚,纳妾,取缔卖淫、嫖娼等方面取得很大的成绩。一夫一妻制的全面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还时有发生。在有的地区,有配偶者“包二奶”等现象及其消极影响更是令人不容忽视的。对此,必须在法律上作出相应的对策。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也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男女两性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和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之间尚有一定的距离。现实生活中因婚姻一方不忠实而受到损害的以女方为多。这不仅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损害受害者的婚姻家庭权益,而且许多儿童也深受其害。
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关系是否应当规定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有不同的意见的。有的意见认为,婚姻本身就包含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内容,法律不必另做规定。有的意见认为,法律要求夫妻互相忠实的用意是好的,在实际生活中不一定完全行得通。总有一些当事人对其配偶不忠实。如果法律规定了夫妻的忠实义务,一方不履行此义务,另一方就有权请求法律救济。夫妻关系要靠法律的强制来维持,这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当事人和社会的悲哀。有的意见甚至认为,规定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