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法规 > 婚姻法解释三 登记程序存瑕疵可复议

婚姻法解释三 登记程序存瑕疵可复议

  • 时间:2020-01-22 08:0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一般情况下,婚姻登记瑕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推荐阅读:

      婚姻法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1)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

    (2)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3)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

    (4)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

      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立法本意。这次解释就第一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婚姻法解释三 登记程序存瑕疵可复议>>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