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婚姻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 时间:2020-01-22 08:06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条例全文共有六章二十二条,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等内容。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登记条例的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7号

      《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三年八月八日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 非双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 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1 2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