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管理办法》从2014年2月14日起施行。该办法此次共修改了12处,包括缩短工作时间、简化审批手续、增加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孩孩子等内容。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管理办法的内容。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津人口计生委〔2014〕4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事项,现对《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管理办法》(津人口计生委〔2010〕46号)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将原文第二条第一款“……,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修改为:“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向本市一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
2、将原文第二条第三款“……,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修改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8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
3、将原文第二条第四款“……,认为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需要病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拟批准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修改为“……,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拟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4、将原文第二条第五款“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7个工作日……。”修改为“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
5、将原文第二条第六款“……,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并由当事人退还已领取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修改为“……,自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6、将原文第二条第八款“对已领取《二孩审批证明》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退证后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已上交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修改为“对已领取《二孩审批证明》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退证后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将原文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下同)”修改为“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本市户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外省市户籍的无论有无工作单位均由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下同)”
8、将原文第三条第五款“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9、将原文第三条第五款第一项“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修改为“独生子女方工作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
10、将原文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属于十四周岁前被送养过继的独养子女需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调查材料”修改为“属于被送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