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对甘肃可以生育单独两孩的对象资格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政策衔接、责任追究、工作要求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的全文内容。
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同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14年3月26日起在全省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对象资格条件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合法收养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均可界定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原生育子女但未存活的不计算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原有子女数合并计算。
(三)夫妻双方或单独一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
二、申报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申报审批程序
实行再生育申报审批制度,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申请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
1.夫妇双方共同申请
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单独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单独夫妻一方父母和单独夫妻一方分别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没有办理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须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单独一方父母和本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2)申请人《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
(3)单独夫妻合影彩色照片。
申请人有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应提供有关补充证明材料:
(1)申请人本人为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2)申请人经调查确系独生子女,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管理机构签订《生育情况承诺书》。
2.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再生育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申请再生育对象生育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楼院或村(居)民小组同时公示7天。经公示确认无误后在《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市、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