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南京市关于再生育子女审批的实施办法》是关于办理单独二胎申请的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单独两孩申请的审批对象、审批机关、申请材料、办理流程、配套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南京市关于再生育子女审批的实施办法的全文内容。
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再生育子女审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人口计生委规〔2014〕1号
各区人口计生局: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好《决定》,扎实稳妥有序地实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根据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规〔2013〕2号)、《单独两孩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苏人口计生规〔2014〕1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再生育子女审批的实施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1日
南京市关于再生育子女审批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再生育子女审批工作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苏人口计生规〔2013〕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对象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南京市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二、审批机关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育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办理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夫妻双方近期1寸或2寸合影照片2张。
申请夫妻一方非本市居民的,省外的应出具户籍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婚育证明;省内的应出具户籍地街道(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婚育证明。
申请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的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二)不同再生育孩子条款证明材料。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再生育的不同条款所需证明材料(见附件2)。
(三)“单独两孩”证明材料。符合“单独两孩”条件的夫妻,独生子女一方及其父母均为本市户籍,其父母婚姻、生育情况没有变化的,可出具其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证明作为审核的证明材料。一方非本市居民的,省外的应出具户籍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婚育证明;省内应出具户籍地街道(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婚育证明。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