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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卫计委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0-01-22 08:0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广东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提出要求,包括严格界定独生子女身份、抓好生育政策的衔接、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等。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广东卫计委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的全文内容。

      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粤卫〔2014〕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我省从2014年3月27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现就做好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把落实“单独两孩”政策作为当前的中心任务

      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部署,是适应我省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我省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我省逐步实现国家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我省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省有关“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城乡一体、一步到位”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户籍、不分地域、不限年龄,扎实稳妥有序地统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各地要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作为卫生计生领域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契机,把落实“单独两孩”政策作为当前工作的中心任务抓实、抓好,推动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规范执法,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一)严格界定独生子女身份。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规定(粤常法函〔2014〕65号)(见附件1),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实施之日,我省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表述为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各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特别是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这一新的界定要求,确定当事人的独生子女身份。对申请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独生子女,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进行资格审核、确认。

      (二)抓好生育政策的衔接。

      为保证“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依法生育氛围,各地要认真做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实施前后有关生育政策的衔接工作。

      1.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严格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对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条例》的规定处理。

      3.“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对于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并在我省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我省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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