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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0-01-22 08:0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广东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是对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审批的相关事项的规定。该通知规定了生育二胎的申请对象、申请材料、申请受理地点、审批流程、审批时间等内容。巨人法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的全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

      粤卫〔2014〕2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

      自2014年3月27日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单独两孩”政策落地实施,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和肯定。各地要在确保“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的前提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再生育申请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对象。

      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

      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号),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二)申请材料。

      “单独”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受理地点。

      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是受理审批“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的主体。为方便群众办理申请,审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上报申请材料。

      1.“单独”夫妇双方为我省同一乡镇(街道)或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户籍的,由夫妇双方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2.“单独”夫妇双方为省内同一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的,由夫妇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3.“单独”夫妇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地的,可由夫妇双方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4.“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由夫妇双方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二、关于审批流程和信息核查的有关要求

      (一)审批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双方只需携带上述证件到规定的审批机构领取并填写《“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即可一站式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全部手续。

      (二)审批时间。

      审批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

      1.“单独”夫妇为省内同一地级以上市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单独”夫妇为省内不同地级以上市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单独”夫妇为跨省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信息核查。

      1.审批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应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主要核查申请人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情况)核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即时办理审批手续。

      2.人口信息系统和计生奖励发放系统无法核实、申请人填报资料与计划生育档案信息不一致或有群众举报的,应通过联系或实地走访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进一步核查。

      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应密切配合审批机构,按要求认真核查,并及时出具《“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信息核查证明》。

      3.审批机构既无法通过上述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应依据申请人签署的《“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事后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其签署的承诺书,及时对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4.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户籍跨县、跨市或跨省“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信息核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督导、帮助基层卫生计生部门互相支持配合做好信息核查及信息反馈工作。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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