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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

  • 时间:2020-01-22 08:0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按照新规定,女方法定产假休满,还可以增加奖励假期30天,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社会抚养费仍要征收,生一胎征收0.5倍,生二胎1倍。下文是由巨人法务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14日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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