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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妻子一同起诉第三者 索33万“恋爱费”

  • 时间:2020-01-19 15:0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婚外情破裂,男子和妻子一同起诉   第三者被判返还33万恋爱经费   一审认定该钱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单独处置无效

      已婚男子找了个婚外情人,先后背着妻子给了对方30多万元。而对方想的却是与该男子结婚,为此多次对情人的妻子进行骚扰。男子欲与情人决裂,对方到男子单位大闹一场。两人恩断情绝。男子后与妻子和好,两人将小三告上法庭,诉称小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之前那30多万元

      事件   33万博美人欢心

      吴先生和张女士于1994年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好。可2004年10月,吴先生在一次朋友聚会时认识了女子刘小姐,两人暗生情愫,很快便发展成情人关系。

      两人的关系一直持续到2007年11月份。在吴先生与刘小姐两情相悦的这3年里,刘小姐经常以买衣服、买化妆品等各种理由跟吴先生要钱。吴先生也很大方,甚至还为其买了一台车。3年里,吴先生先后给了刘小姐33万余元。

      天长日久,刘小姐越来越不满于自己小三的身份,便多次要求吴先生跟妻子离婚。吴先生拒绝了这一要求,还有意对其疏远。刘小姐感觉到吴先生的冷淡后,猜测吴先生是碍于自己的身份,怕身败名裂。刘小姐狠狠心,决定来个崩溃疗法,想捅破窗户纸,让吴先生的妻子张女士知道真相,主动和吴先生离婚。

      就这样,刘小姐用匿名电话多次对张女士进行侮辱和骚扰。吴先生多次制止无效,最终提出跟其分手。刘小姐此时才明白自己在吴先生心中的地位,她一怒之下竟到吴先生单位大闹一场,搞得满城风雨。

      今年初,张女士意外得知吴先生曾给了刘小姐30多万元,张女士与吴先生一起将刘小姐告上法庭,索要这些钱。

      庭审   这33万到底是何性质   张女士:这是共同财产,丈夫无权单独处置

      庭审中张女士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本应用在夫妻共同生活和对孩子的抚养上,然而吴先生背着自己,单方私自将33万余元钱支付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被告刘小姐,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给家庭造成极大伤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刘小姐却利用与吴先生的不正当关系,先后多次索要自己家的巨额家庭财产,无合法正当理由,应当立即返还。

      刘小姐:吴先生自愿给的,这是赠与关系

      刘小姐在庭审中辩称,该33万余元为吴先生向其返还的欠款,而且《婚姻法》也规定夫妻之间对家庭财产有平等处理权,他人有理由相信的时候,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抗辩,不是非法取得的就应该保护。

      刘小姐同时认为,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处理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和人之间发生经济往来,不可能都得到配偶的同意,配偶不同意就要返还,如果这样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将可能对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因为刘小姐拿不出吴先生所给的33万余元是返还欠款的证据,所以刘小姐表示,即使法院不能认定吴先生是在偿还欠款,也应认为吴先生是心甘情愿地给付自己财产,吴先生出于自愿,所以赠与关系成立,该33万余元也无须返还。

      法院:这是不当得利

      法院后经审理认定,该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得利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法院认为,受益人应对其取得收益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虽称原告吴先生是在偿还债务,但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不予认定。

      原告吴先生多次给付被告刘小姐33万余元,该部分财产系原告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原告二人所有,二原告对该财产返还享有诉权。《民法通则》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故原告吴先生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一审法院近日最终做出判决:被告刘小姐返还二原告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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