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同居纠纷 > 婚外情 > 妻子为实现婚外情“慷慨”放弃财产,离婚后反悔被驳

妻子为实现婚外情“慷慨”放弃财产,离婚后反悔被驳

  • 时间:2020-01-19 15:02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有了婚外情的女子李某,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向丈夫承诺放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但离婚后的李某竟反悔,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丈夫郑某原系夫妻。2008年12月3日,为了解决孙子上学的问题,郑某的父亲将密云兴云甲区的楼房一套赠给郑某和李某。后来李某有了婚外情,为达到离婚的目的,李某承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11月10日,两人在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现有兴云甲区ⅹ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后的李某反悔,提出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是受郑某胁迫,现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并由郑某给付其房屋折价款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与郑某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该协议合法有效,郑某获得密云县兴云甲区ⅹ号楼1单元202室房屋所有权。李某虽提出该协议系因郑某胁迫所签,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并由郑某给付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妻子为实现婚外情“慷慨”放弃财产,离婚后反悔被驳>>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