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同居纠纷 > 婚外情 > 母亲找来“小三”代孕生子 男子对其动情要离婚

母亲找来“小三”代孕生子 男子对其动情要离婚

  • 时间:2020-01-19 15:01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婆婆找来“小三”为儿子代孕

    见习 梁爽 陈铁虹 倪艳

    本报讯(见习记者 梁爽 通讯员 陈铁虹 倪艳)为续香火,婆婆一直要求38岁的媳妇再添个“男丁”,媳妇不同意,婆婆竟然自作主张找来个农村女子,让其为儿子代孕生子。后来,老公对此女日久生情,坚决要与吴女士离婚。近日,家住武昌的吴女士来到市妇联寻求法律咨询。

    据吴女士介绍,与丈夫结婚十余年来,感情一直很好,生有一女。丈夫是家中独子,公公婆婆要求吴女士再生个儿子,并说“我家财产传男不传女”。吴女士认为有女儿已足够,不愿再生。谁知今年7月份,婆婆竟然发动全家亲戚,为老公找了个20多岁的农村女子小青(化名)代孕,还对其承诺:给我家生个孙子,我们就给你一套房子。

    吴女士怕婆婆整日纠缠自己,便默许了。没想到,“代孕妈妈”的儿子还没影,自己的婚姻却保不住了。日前,丈夫向吴女士承认,由于跟小青经常在一起,产生了感情。并且,为了以后生下的孩子能上户口,他决定同吴女士离婚,跟小青结婚。吴女士又急又气,便来到市妇联咨询。

    市妇联权益部专家表示,生男生女都一样,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公婆对子女的婚姻生活不应多加干涉。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吴女士的女儿依法具有继承权。男方执意要离婚,则属于过错方,吴女士可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母亲找来“小三”代孕生子 男子对其动情要离婚>>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