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个规定,法律还对离婚婚前财产作出了哪些解读?本文巨人法务lawtime.cn为你做出了相关的解答,并且列出了离婚婚前财产相关的条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典型案例
1999年3月王男在某市郊外某楼盘购得三房两厅共95平方米商品房一套,王男支付了首期共两成楼款后,因经济收入有限已无力支付剩余的第三成首期款,对每月两千多元的还贷钱款也时有拖欠,直至2001年,第三成首期款仍无力支付,仅滞纳金就已达到几千元。同样因经济能力问题,王男所购的该房产也一直未装修入住。2001年6月,王男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童女,童女年纪轻轻,但工作能力很强,且在某外贸公司就职,收入不菲。王男正为房款无钱还贷的事忧心如焚,本没有心情谈对象,当他了解到童女的能力和丰厚的收入后,立即改变了态度,心中打起了小算盘。王男开始使用各种手段追求童女,今天去电影、明天去爬山,后天去听音乐,尽量增加与童女在一起的时间,每次都对童女照顾得细致入微,还给童女做饭、洗衣服,有一次童女感冒高烧不退,王男在病床前守了一天一夜寸步不离。童女尽管工作能力强,但毕竟社会经验不足,在王男穷追不舍的强大攻势下,终被王男的所谓“真诚”感动,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