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财产分割 > 婚前财产 > 婚前个人存款证明方法

婚前个人存款证明方法

  • 时间:2020-01-05 23:3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间的财产是有一个归属问题的,有的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有的是属于个人财产,这个对于怎么样认定还是有所规定的,对于存款问题,一方要是想认定自己的存款是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这个也是有方法的,接下来就跟随巨人法务小编一同来了解婚前个人存款证明方法。

      一、婚前个人存款证明方法

      《婚姻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以该存款的日期在结婚登记领证的日期之前,为婚前人人财产。

      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17、18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二、婚前存款的保护方式

      1、一方婚前的存款就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在婚后变成共同财产。

      2、如出于避免以后产生争议的考虑,可以由夫妻双方签订协议来确认该存款为一方婚前财产及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法里的基本原则:婚前各归各,婚后都归家。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不仅会涉及到婚前财产增值的问题,还会涉及到各个银行账户混用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婚前存款是否需要公证

      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并非需要公证。

      我们要知道,婚前存款可以进行公证,但不是强制性的。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属于产权随时变动的动产,不像房子、汽车之类的产权明确的不动产,以后双方如果离婚,则很难证明或者说清楚这些动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纷争,建议婚前的存款最好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婚前个人存款证明方法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如果存款被认定为是婚前的话,那么存款就可以认定为是个人财产,这个主要是在财产分割的时候有一定的用处,但是这个也是明确财产归属的问题。这是巨人法务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婚前个人存款证明方法>>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