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法 > 离婚财产分割 > 婚前财产 > 婚前房产协议的书写

婚前房产协议的书写

  • 时间:2020-01-05 23:3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很多年轻人都接受婚前房产协议。因为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签订了协议,法律就会保护。要是没有签协议的话,可能会给以后带来一些不能解决的问题。签订婚前房产协议也能避免一些麻烦。下面巨人法务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婚前房产协议的书写。

      一、婚前房产协议的书写

      甲方:

      乙方:

      由于双方为了避免纠纷,经友好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1 、乙方婚前贷款购有一房产,位于****,面积 ** ,至双方结婚时,仍欠少量房贷。为避免将来的不必要纷争,甲方虽然同意与乙方共同还清所欠房产贷款,但约定双方共同还款的部分财产属于乙方一人所有,具体的说,就是该还款不对该处房产仍作为乙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产生任何影响。

      2 、该协议签字后生效。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二、婚前房产容易引发的问题

      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这真不是个好主意,必然会滋生许多新的问题。

      容易诱导隐瞒事实,导致家庭滋生矛盾。男女结合之后,双方应该相互忠诚,不能隐瞒真相。若规定离婚后,认定婚前一方贷款购房为个人财产,贷款购房方就容易不将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告诉对方,为能在离婚后获得这部分不动产,就容易不讲实话,甚至会欺骗对方。

      容易诱导存有异心,早作离婚后财产转移准备。房产仍在升值。有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合之前,就都有可能拼命贷款购房,把个人债务带进婚姻。婚姻期间,一方或双方都有可能动用共同创造的财富为己还贷。或者明明其间有能力还贷也不还,用欠贷方式把部分不动产权带到离婚之后。这种有利于实际购房一方的规定,容易诱使一方或双方心怀鬼胎,离心离德,婚姻基础不稳固,必然会导致离婚率攀升,给社会增加压力。

      容易伤害忠程度高或弱者的一方,造成对公平法则和社会公德的伤害。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能力并不等同,实际购房方往往要强于对方。婚姻期间,时空在发生变化,往往更容易加剧这种反差。允许强者以承担债务把已经升值的不动产权带走,强者将会更强,弱者只会更弱,弱者只会更受伤害。

      三、婚前房产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不过有婚姻专家担心,这样规定很容易导致离婚攀升。据了解,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经济顾虑,有所商榷。”

      以上就是巨人法务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婚前房产协议的书写的相关内容。婚前房产协议不仅仅是一份协议,更是一份保障。能让婚姻更加的透明,更加有安全感。婚姻不就是需要有安全感吗?就是需要两个人都彼此信任,才能够使婚姻能够维持的长久啊!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婚前房产协议的书写>>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