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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保卫战”中妻子的维权对策

  • 时间:2020-02-03 15:5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核心内容:随着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在离婚案件的夺房大战中,妻子败诉的概率越来越高。这婚姻中的女性在房产上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就由巨人法务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婚房保卫战“中妻子的维权对策。

      婚前许诺赠与 应当办理公证

      结婚前陶亮(化名)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婚后,在妻子练翠(化名)的要求下出具了一份《赠与声明》,明确将房子的一半赠给练翠。2011年他们离婚,练翠以《赠与声明》要求分得一半房屋,陶亮则要求撤销《赠与声明》。

      【裁判】法院驳回了练翠的请求。理由是:《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已办理公证的除外。”而本案的《赠与声明》并未办理公证。

      【对策】应该说,如果有公证文书在手,后果便会相反。按照赠与公证的程序,房屋产权人(夫)与受赠人(妻)双方应携带房产证、土地证、户口簿、身份证及双方关系证明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协议。

      一方父母出资 未必单方所有

      2005年5月博伟(化名)与海菲(化名)婚后不久,博伟父母即出资为他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以博伟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博伟与海菲由于性格不和, 2011年9月20日,双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海菲以房屋购买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博伟一人所有。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本案所涉房屋正是由博伟父母单方出资购买,且海菲并未作为所有人之一。

      【对策】《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海菲要想成为房屋的所有人之一,就必须与博伟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

      个人支付首付 也能共有房屋

      蒋星(化名)与杜玲(化名)在2008年10月牵手踏进婚姻殿堂。此前一年,蒋星通过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而在婚后,实际上一直靠夫妻共同收入支付房贷。2011年10月,杜玲因蒋星与他人关系暧昧而诉请离婚并分割房屋。

      【裁判】法院驳回了杜玲的分房请求。《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法院只能就共同还贷部分,根据市场价格及所占还贷比例等,由蒋星对杜玲给予补偿。

      【对策】《物权法》第十四、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据此,杜玲要想成为房主,就应与蒋星办理所有人变更登记,基于双方自愿,自然不存在登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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