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在解散清算时其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但特殊情况时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担任。接下来就由巨人法务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合伙企业清算人怎么确认的相关内容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1、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
3、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以上就是巨人法务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合伙企业清算人怎么确认的相关内容。企业清算在企业破产程序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所以清算人最好是由本企业的人来担任。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巨人法务咨询更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