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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解散后,是如何进行清算的?

  • 时间:2021-04-26 20:05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摘要:在合伙企业解散后,是如何进行清算的?有哪些清算程序呢?清算人主要是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为您下面由小编讲解。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四、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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