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终止时未清算,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6月9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审理后判决窑厂合伙人孔某等六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砖款9500元,六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终止时未清算,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6月9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审理后判决窑厂合伙人孔某等六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砖款9500元,六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07年8月24日,原告郭某与代某一起向六被告在兰考县红庙镇代庄村西合伙经营的砖窑厂购买90000块砖,向砖窑厂交砖款17100元,并由孔某为二人出具收到条,其中包括代某的40000块,原告的50000块。代某将自己购买的40000块砖拉走后,六被告合伙经营的砖窑厂因国家政策原因被取缔,不再经营,收了原告购买50000块砖的砖款9500元,六被告至今未让原告拉转,也未将砖款退还原告。故原告具状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退还所交砖款9500元。
被告孔某、郭某、付某辩称,欠原告的砖款9500元应该给原告,但这钱用到窑厂上了,应由窑厂的共同财产还,代某卖了窑厂的房屋,应由某还。被告代某、孔某在接到应诉手续时认为钱不是他们收的,谁收的谁还,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六被告合伙经营的砖窑厂购买50000块砖,后因六被告合伙经营的砖窑厂不再经营,致使砖窑厂不能向原告交付50000块砖,六被告作为窑厂的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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