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站[切换]
热门城市 ABCDE FGHJ KLMNP QRSTW XYZ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注册  忘记密码?
法律顾问  案件委托 城市加盟 律师入驻 律师咨询 :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知识 > 合伙 > 合伙论文 > 别拿合同和签字不当回事- 罗武章律师

别拿合同和签字不当回事- 罗武章律师

  • 时间:2021-04-26 01:03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作者:罗武章律师 最近在做一个网上法律咨询的时候,一个网友说:“合同没用,合同只对文明人有用。”我也不想去驳他,因为他心中的想法应该是有缘由的。他可以有他自己的看法,但是我要提醒更多朋友注意的是:别拿合同和签字不当回事。 今年5月份的时候,一个朋友A托了熟人找到我,说看我能不能帮他的忙。案子是这样的:2006年7月A和其朋友B想一起合伙开一个品茶店,遂以A个人的名义与房东C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品茶店的营业证书是2006年9月份下来的,但是在2006年8月份的时候,A因为个人原因,没有写任何书面的协议,就将自己在合伙里面所占的份额转让给了另一个人D。A退出后,起初的一段生意都很好。但是自2007年1月开始,因管理和外围环境等各种因素,品茶店的生意就特别糟糕,后来越来越差。自2007年2月开始,品茶店就一直没有向房东C缴纳房租,拖欠房租十几万元。后来,品茶店被房东C封了,不交钱就不开门和不通水电。因为是A在房屋租赁合同上签的字,所以房东只是找A要钱。B和D呢,因为C没有直接找他们,所以也对这件事不闻不问。A看到品茶店里还有好多冰箱,桌凳,风扇,空调等等家具,遂同房东C商量,找一个受让方将店里的东西便宜地变卖掉以部分支付房租。A找到一个专门收废旧物品的人E,双方协商价款为人民币2万元,由E直接将钱支付给C,但是由A出具一张纸条“收到E人民币2万元,E可以取走位于*的品茶店中的冰箱,桌凳,风扇,空调等等家具”,同时出一张欠条 “欠C租金人民币*元”给C(未扣除已收的2万元金额――笔者注),并在两张纸条上分别签字。C收到钱,啥收条都没出具。E就于当天下午去该品茶店取物品,被闻讯赶来的B和D拦住:这些东西是我们的,你怎么可以拿走?A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他没有权力处置我们的资产,并以报警相威胁。C取不到东西,就找A,A被逼写下“欠E人民币两万元”的签名纸条一张。C向A收取租金,A已经无力支付,A又向C写了一张纸条“保证向C支付房租*元,违约金*元”。C以A签名的所有纸条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E因为废旧物品没收到,遂经常找黑社会的人威胁A,A不敢回自己的住处。B和D也怨恨A。A左右不是人,遂前来找我。 我跟他分析了案子,觉得代理他这样一个案子,胜诉的希望非常渺茫:(1)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将自己的合伙份额转让给他们,要证明这个合伙的转让关系需要相关证据支持,找证据比较困难。(2)A在退出合伙之前应当对合伙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负责,但是,由于A不能举证已经转让,所以新合伙人承担债务的可能性比较小。(3)A在退出合伙之后,应该要求新的合伙人将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但并未如此操作。房租租赁合同中的责任仍然应当由A承担(其实,如果这一步做到了,A基本上就和这个案子没多少瓜葛了)。(4)A没有直接收E的钱,应当由C开具收条而不是A开具。(5)无权处置他人财产。(6)不应该向E出具欠条,因为根本不是A收的两万块钱。(7)轻易地在拖欠C的租金且承认存在违约金的纸条上签字,应向C支付相应货款。 我问A为什么自己不签一个书面的合伙转让协议却在那么多不利于自己的文件上签字。A告诉我,他以为签字没啥的,不就是两三个字嘛,对方又不能怎样,自己签字好象没啥负担。A说他万万没有料到,对方正是凭他所签的字,将他告上了法庭。A将要承担很多本来他所不需要承担的责任。A还告诉我,那几方还在和他联系,要他在另几份文件上签字(大抵也是欠债还钱之意的纸条)。我说:实在对不起,你这个案子,给我再多的钱,我也无法给你代理。因为从你提供的证据和情况看,我打不赢这场官司。但是有一点,我要提醒你注意:签字的时候一定要看看文件内容,一定要小心,不要不该签的时候签字,而在该签字的时候却不见你的字,否则,你还要吃更大的冤枉亏!签字意味着责任!
    网站声明:巨人法务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刊载发布各类法律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该篇文章<<别拿合同和签字不当回事- 罗武章律师>>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 [反馈渠道]
    我是公众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巨人法务

    巨人法务版权所有 2015-2020 苏ICP备15040257号-6 公网安备 44017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苏B2-2016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