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是撒哈拉以南非洲第二个人口大国,其国内资源丰富,同时它还是东南非共同市场的成员国,国内市场潜力巨大。为吸引外资,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曾在1992年公布了一项投资法,该法被广泛认为对内、外国投资提供的鼓励措施不多,而对其实施的限制过重。因此,四年后,埃塞俄比亚通过了《投资公告》,以对1992年投资法的不足做出修正。随后,埃塞俄比亚部长委员会又签发了《投资鼓励条例》以更好地实施《投资公告》的规定。本文将围绕《投资公告》和《投资鼓励条例》有关规定对埃塞俄比亚的投资法作一简述。 一、 埃塞俄比亚有关“投资”的定义及其所认可的投资者的类型 《投资公告》第2条第1款将投资界定为投资者利用资金创建新的企业或对既有企业进行扩充和完善。《投资公告》第12条第2款还用投资一词来界定两种类型的购买:购买既存企业进行经营或购买既存企业的股票。 《投资公告》认可四种类型的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国内投资者、埃塞俄比亚国民和政府。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实体或个人,包括根据埃塞俄比亚法律成立但由外国人拥有的企业组织。外国投资者还包括居住在国外但希望作为外国人对待的埃塞俄比亚国民;国内投资者包括政府、公共企业、埃塞俄比亚国民、永久居住在埃塞俄比亚的外国国民以及根据出生是埃塞俄比亚人的外国国民如果他希望作为国内投资者对待。只有在埃塞俄比亚国民和国内投资者希望得到《投资鼓励条例》所给予的投资鼓励,或如果他们与外国人成立合资企业时才要求他们获得投资许可。相对于1992年的投资法来说,这极大地放宽了政府的控制,1992年的投资法要求埃塞俄比亚人对于任何超过25万比尔(埃塞俄比亚货币)的投资都必须获得投资许可。 二、投资管理机关 《投资公告》第23条设立了两个联邦机关以对投资进行管理。这两个机关是埃塞俄比亚投资委员会和埃塞俄比亚投资局。第23条还认可地方政府所设立的投资委员会。 1. 埃塞俄比亚投资委员会 《投资公告》第27条规定,投资委员会由7位人士组成。总理和投资局局长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其他五位成员由总理任命。第29条要求投资委员会每月开一次会。总理的紧密参与以及每月开一次会的要求表明埃塞俄比亚政府对投资的高度重视。 第28条授予投资委员会为实施《投资公告》所具有的监管权力。在其他权力中,投资委员会可以提出对《投资鼓励条例》的修改建议、决定政策问题、处理对投资局的决定所提出的申诉以及批准投资局的组成、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投资委员会的会议要求成员达到法定多数,会议的决议要求有成员的多数票才能通过,在票数相同的情况下,投资委员会主席可以投关键一票。 2.埃塞俄比亚投资局 埃塞俄比亚投资局是根据《投资公告》第30条设立的,根据第31条其职责是促进、协调和增强投资活动。第24条授权投资局对下列投资者所做的投资进行管理:1)外国人;2)作为国内投资者看待的外国人;3)符合投资鼓励条件的某些领域的国内投资者,如果要求他们从联邦政府获得贸易及经营许可;以及4)国内和外国投资者的联合投资。此外申请免除关税的国内投资者也属于投资局的专有管辖范围。所有其他投资申请由地方政府受理。 从投资者的观点来看,投资局最重要的职责是签发投资许可以及决定根据《投资鼓励条例》提出的要求享有投资鼓励的申请。投资局还有权批准、登记技术转让协议,促成不同的投资者进行合作,在投资者和政府之间进行联络和协调。 投资局还有其他许多职能,这包括向投资委员会提出有关政策和创造一个有利于投资的环境所需要的执行机制等方面的建议、有关关于埃塞俄比亚潜藏资源和投资机会的信息的收集与传播的建议、有关投资机会的宣传和广告的建议、有关引进资本的登记的建议、有关双边投资条约的谈判的建议、以及有关支持地方投资办公室的建议。(1) 一步到位的服务 《投资公告》第25条将投资局的服务称为“一步到位”(one-stop shop)服务。除签发投资许可和对技术转让协议进行登记外,投资局还对外籍员工签发工作许可证、对企业组织进行登记并且还可以签发贸易及经营许可。这些都是非常有益的服务,可以节省时间。此外,投资局还可协助投资者处理有关土地转让、道路或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事项。 (2) 投资许可 《投资公告》第12条要求每一个外国投资者以及任何一个寻求获得投资鼓励或与外国人联合投资的国内投资者必须获得投资许可。《投资公告》第13条规定了投资许可申请中应提交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投资项目简介、准备要求免税进口的机器和设备名单、如果要雇佣外国员工,那么必须有埃塞俄比亚人最终取代他们的时间表以及为确保埃塞俄比亚人能够取代他们而要进行的必要的培训的介绍、还必须提供投资实体的公司备忘录及公司章程。《投资公告》第14条要求投资局在收到一份完整的投资许可申请的十天之内签发投资许可,如果它认为该投资“不违反本国现行法律”。有关购买埃塞俄比亚既存企业股票的申请必须在30天内作出决定。 一项投资许可的有效期是一年,根据投资项目的进行情况每年可以进行续展。每年必须提交两次项目进展报告。一项投资许可如果是通过欺诈取得的、非法转让的或没有适当续展的可以被撤消。 (3) 技术转让 外国投资可能会涉及到该投资者研发或在其他地方使用的技术的使用问题。《投资公告》第18条要求技术转让协议必须得到投资局的登记和批准。有关技术转让的条例还要求应尽可能详细地对该技术进行描述,不过,也提及保密问题,所以它应尽可能地保护商业秘密、配方或其他专有技术。 三、投资鼓励措施 《投资公告》本身为在埃塞俄比亚的投资提供了一些鼓励措施,这包括资本汇回的权利、所得税免除以及对某些许可的一步到位的服务。另外,在《投资鼓励条例》中规定了其他的鼓励措施。 1. 资本汇回 《投资公告》第20条给予外国投资者不受限制的将投资原本、利润、投资股息兑换成流通货币并带出埃塞俄比亚的权利。第21条将该权利扩大到由政府征收所做的支付上。 相比之下,外籍员工只能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将资金汇出。当然,至于工资、红利及他们的外国雇主所做的其他支付,外籍员工可自行安排在埃塞俄比亚国外进行除其在埃塞俄比亚国内所需生活费用的资金的支付,这样就可避免再将埃塞俄比亚货币兑换成硬通货。 2. 资本收益税的免除 第20条还对外国投资者就其投资的销售和清算所得,包括仅将投资实体的部分股票卖给其国内投资者的所得免除所得税。 3.《投资鼓励条例》中所规定的投资鼓励措施 在埃塞俄比亚还有另外两种投资鼓励措施,它们是收入所得免税期和某些机器和设备的海关关税的减免。这两中投资鼓励措施都规定在《投资鼓励条例》中。免税期间和关税减免的额度因投资者活动的特征和投资在本国所在的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变化。免税期可以从两年到五年不等。认识到投资企业在最初经营的头几年不会盈利,《投资条例》允许根据投资活动及投资所在位置在3-5年后征收所得税。同样,根据投资活动的特征以及投资的位置,关税减免额度从零到完全免除不等。《投资鼓励条例》还规定对用于加工制成品的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口不减免关税,即使该制成品是出口的。同样,埃塞俄比亚没有可以免税进口原材料并在其内加工成用于出口的制成品的自由贸易区。.四、投资限制 《投资公告》第5条,该条在1998年经过修订,规定有四种经济活动完全由埃塞俄比亚政府进行,它们是:1)通过国家联合电网系统进行的电力的输送和供应以及任何安装能力超过25兆瓦的电能的开发与供应,核能的开发除外;2)使用配有超过20个乘客座位和运输能力超过2700公斤的飞机进行的航空运输;3)铁路运输服务;以及4)邮政服务。 可以注意到1998年的修订对1996年的完全由政府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名单做了修改。通过将军事工业从政府专有的经济活动的名单上删去,增加了一条允许私有企业进行核能的开发,扩大了私有企业经济活动的范围。 《投资公告》第6条规定了某些私人投资领域只能由埃塞俄比亚国民进行,这些领域是:1)银行业和保险业;2)安装能力低于25兆瓦的电能的开发与供应,核能的开发除外;3)使用飞机进行最多20个座位和运输能力最多2700公斤的航空运输;以及4)发送或船运代理服务。 此外,《投资公告》第6条还列举了只能由国内投资者进行的领域,它们包括旅游业的绝大部分、交通业、媒体业、进口贸易、农产品的出口、商业零售与批发、建筑业及其他一些服务业。 《投资公告》第7条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六个受到限制的领域只能和埃塞俄比亚国内投资者进行合作才允许进行投资,如果该投资超过两千万美圆。埃塞俄比亚国内投资者可以由私人所有或由政府所有。国内投资者要至少拥有合资企业27%的股份。这些限制领域是:1)制造业;2)冶炼业;3)医药业;4)基础化工业;5)基础石油化工业;以及6)化肥业。 五、 投资企业组织形式 《投资公告》第10条允许投资采用独资经营、在埃塞俄比亚国内或国外注册企业组织、公营企业和合作社的形式进行。考虑到要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一般不会采用独资经营或《埃塞俄比亚商法典》所认可的四种形式的合伙中的任何一种(普通合伙、合作企业、一般合伙以及有限合伙)。大部分外国投资者都采用私人有限公司的形式进行投资。该形式仅要求有两个股东即可,并且经理和股东仅需承担有限责任。 六、最低资本要求 《投资公告》为外国投资者规定了最低资本要求。第11条规定对于独资项目外国投资者出资的最地资本为50万美圆。当然,对于这条规定,也有例外可以减少最低出资。如果外国投资者与埃塞俄比亚国内投资者联合投资,则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不得少于30万美圆。经过1998年的修订后,外国投资者在制造业、建筑业或其他技术咨询服务业、或会计业、审计业、项目研究业或其他商业和管理服务咨询服务业等方面的投资的出资为10万美圆。外国投资者如果要购买埃塞俄比亚商业公司的股票,则其认购的股票份额不得少于30万美圆,如果该公司为咨询性公司,则其认购股票份额不得少于10万美圆。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其从所设立的投资项目中所获得的利润和股息用于在投资,则其再投资的最低出资为10万美圆。《投资公告》第2条第3款将“资本”界定为本国或外国货币、流通票据、机器或设备、建筑物、财产权、专利权或其他商业财产。所以,最低资本出资不必是现金或有形财产,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也可用于投资。《投资公告》没有限制投资者的最高出资数额。 七、埃塞俄比亚对外国投资保护 《投资公告》第21条规定只有在公共利益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对投资进行征收或国有化,并且征收或国有化必须依法进行。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了同样的权利。不过其宪法要求在征收或国有化进行前对投资者予以赔偿,而《投资公告》只是规定对投资者进行不迟延的赔偿。八、有关投资争端的解决 《投资公告》第22条通过协商友好解决投资争端。如果不能友好解决,任何争端可提交埃塞俄比亚法院或提交根据埃塞俄比亚和投资者本国都参加的多边或双边条约中所规定的国际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 为有助于解决外国投资者与埃塞俄比亚政府可能发生的投资争端,埃塞俄比亚已与意大利、科威特、瑞士、荷兰、中国、马来西亚和也门签署了双边投资促进和保护协议。埃塞俄比亚还早在1965年9月就签署了《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但至今还未批准该公约。 朱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