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规避房地产政策或者其他原因,有的父母买房后会把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那么问题来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房产还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吗?要知道这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可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下面巨人法务小编详细为你分析。
一、对于这种夫妻共同出资但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是否婚后共有财产的两种意见
(一)如果没有明确赠与给孩子的意思,尤其是只是规避政策而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该孩子只是名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的实际所以权人认为仍然是其父母,所以房产认定为夫妻婚后共有财产。
(二)房产登记为房产所有权归属最重要的凭证,只要把房子登记在其孩子名下,房产就属于其孩子所有。无论是否明确赠与的意思,都视为对其孩子的赠与。而且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可以接受赠与。所以,房产是孩子的个人财产,非夫妻婚后共有财产。
二、一般不会认定为夫妻婚后共有财产
理由如下:
(一)《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有,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因此这种情况下,父母,即其监护人把房子登记在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当然有效,房子所有权即移归该未成年子女所有。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即可以接受赠与,该赠与合同有效。所以,即使是登记在未成年子女或患有精神病子女的名下,也是合法的赠与给了其子女,产生了赠与的法律效力,所有权移转,该房产不是夫妻婚后财产。另外,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宜作为离婚共有财产分割。
(三)符合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原则,房产登记是对外生效的所有权表现形式,应据之认定房产所有权人。因此,应当认定该房产为其孩子个人所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婚后共有财产。
(四)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以及保护房产交易的稳定。
上述,就是关于婚后共同买房但登记在孩子名下还属不属于夫妻婚后共有财产的相关观点以及一般认定情形的原因。可以看出,一般会认定为对孩子的赠与,即使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该赠与也有效,该房子仍然不被认定为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巨人法务小编也赞成这种观点有利于维护民事法律原则的统一,也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孩子或者患有精神病的孩子的利益,还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所以不宜认定为夫妻婚后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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