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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6A章:按摩院规例

  • 时间:2021-04-25 23:59   纠错   免费法律咨询
  •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66章第12条)

      [1988年11月18日]

      (本为1988年第30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按摩院规例》。

      第2条 申请牌照及牌照续期的表格 版本日期 30/06/1997

      申请牌照及牌照续期的订明表格,须如附表1表格1所示。

      第3条 牌照及牌照续期的申请 版本日期 30/06/1997

      (1)牌照及牌照续期的申请须向发牌当局提交,并须附有申请人的近照2张以及附表1表格1第II部所订明的文件。

      (2)如订明的文件为一份草图或图则,则须由申请人签署,以核证其为真实副本。

      第4条 牌照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发出牌照及牌照续期的订明费用,须如附表2所示。

      第5条 牌照 版本日期 30/06/1997

      牌照及牌照续期的订明格式,须如附表1表格2所示。

      附表1 版本日期 16/05/2003

      附注:

      与《2003年按摩院(修订)规例》(2003年第51号法律公告)所作的修订相关的过渡性条文见于该规例第4条。

      [第2、3及5条]

      表格1[第2条]

      申请书编号……

      按摩院条例

      (第266章)

      按摩院规例

      致:警务处处长

      申请发给按摩院牌照/按摩院牌照续期

      本人……现申请在……经营按摩院的牌照。本人谨呈交下列资料及详情,以支持本人的申请─

      第I部 申请人的个人详细资料

      1.姓名(英文及中文)……

      2.身分证号码……(中文商用电码……)

      3.住址……(电话号码……)

      4.商业地址……(电话号码……)

      5.出生日期及地点……

      6.国籍……

      注意:如申请人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则须随附有权在香港受雇的证明。

      7.请删去不适用者,以说明申请人能读写的语言─

      (a)只能读写中文;

      (b)只能读写英文;或

      (c)能读写中文及英文两种语言。

      业务详细资料

      8.拟开设的按摩院名称(英文及中文)……

      9.拟开设的按摩院地址(包括层数以及座/店铺/单位号数,视何者适用而定)……

      10.请删去不适用者,以说明拟开设的按摩院所在的处所是─

      (a)一幢全商业建筑物;

      (b)一幢全住宅建筑物;或

      (c)一幢商住两用建筑物。

      11.如该处所是一幢商住两用建筑物,供商业用的地方是否可直接通往供住宅用的地方?是/否

      12.请删去不适用者,以说明申请人是按摩院所在的处所的─

      (a)拥有人;

      (b)主租客;或

      (c)分租客。

      13.如申请人并非该处所的拥有人,则须提供拥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以及可藉以与拥有人联络的代理人的详细资料─

      (a)拥有人姓名或名称(英文及中文)。

      地址……

      (b)拥有人的代理人姓名或名称(英文及中文)……

      地址……

      14.请删去不适用者,以说明该按摩院将由何人拥有─

      (a)申请人;

      (b)另一个别人士;

      (c)合伙;或

      (d)法人团体。

      15.如该按摩院将由另一个别人士拥有,申请人须提供该个别人士的中英文姓名、中文商用电码(如适用的话)、香港身分证号码、住址、商业地址、住宅电话号码及商业电话号码─

      ……

      16.如该按摩院将由任何合伙拥有,则申请人须述明─

      (a)该合伙成立的日期……

      (b)各合伙人的详细资料:姓名

      (英文及中文)身分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及联络

      电话号码

      (1)……

      (2)……

      (3)……

      (4)……

      17.如该按摩院将由法人团体拥有,则申请人须述明─

      (a)公司名称……

      (b)注册办事处地址……

      (c)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及地点……

      (d)各董事的详细资料:姓名或名称

      (英文及中文)身分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及联络

      电话号码

      (1)……

      (2)……

      (3)……

      (4)……

      18.凡在银行就该按摩院的经营而已开设或拟开设帐户者,申请人须就每一有关银行述明─银行名称及地址帐户号码开户日期

      (1)……

      (2)……

      (3)……

      (4)……

      19.如雇用任何人为经理、助理经理,或不论以任何方式协助申请人管理该按摩院,则申请人须提供该等人士的下述资料─姓名

      (英文及中文)身分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及联络

      电话号码受雇性质

      (1)……

      (2)……

      (3)……

      (4)……

      其他资料

      20.(a)申请人以前是否曾经申请按摩院牌照?是/否

      (b)如“是”,请述明─

      (i)申请日期……

      (ii)申请作按摩院用途的处所名称及地址……

      (iii)申请是否获批准?是/否

      21.(a)申请人是否曾经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就任何罪行被定罪(但不包括犯交通罪行而处以罚款港币$1000或相等的其他货币或少于此数,且没有被吊销驾驶执照者)?是/否

      (b)如“是”,请述明─聆讯日期罪行所施加的刑罚

      (如有的话)审理该罪行的法庭

      (1)……

      (2)……

      (3)……

      (4)……

      注意:《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第2条的条文,因为该条例第4条而不适用于与任何人是否适宜获批给牌照或继续持有牌照有关的法律程序。所有定罪均不会视为‘已失时效’,故所有定罪的详细资料均须填报。

      第II部 申请人须呈交的文件

      22.申请人须连同本申请书一并呈交下列文件─

      (a)申请人护照尺寸的近照2张;

      (b)建筑事务监督就拟开设的按摩院所在的处所而签发的占用许可证副本;

      (c)拟开设的按摩院的楼面平面图副本3份,该图则须显示─

      (i)所有室内间隔、围屏、门等设备,以及用于或拟用于该等设备的建筑材料;

      (ii)按摩院各部分将作何用途;

      (iii)按摩院各部分的尺寸;

      (iv)灭火设备的位置;及

      (v)指定作按摩用途的地方公开给一般人见到的方式;

      注意:(1)每份副本须由申请人签署,以核证其为楼面平面图的真实副本。

      (2)如属─

      (a)新申请;及

      (b)续牌申请而涉及处所的结构更改,则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规定,申请人亦须将图则经由一名‘认可人士’而呈交建筑事务监督批准。

      (d)将会竖立的按摩院广告招牌的草图副本3份。该草图须说明该招牌的用字、尺寸及所用材料。该招牌如有照明,申请人须说明照明的方法;注意:每份副本须由申请人签署,以核证其为该招牌草图的真实副本。

      (e)显示(d)所提述的招牌的位置的草图副本3份;注意:每份副本须由申请人签署,以核证其为该招牌草图的真实副本。

      (f)如该按摩院将由任何合伙拥有,则该合伙的合伙协议及商业登记证副本;及

      (g)如该按摩院将由任何法人团体拥有,则由公司注册处处长所签发的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本人谨声明,本人为支持此申请而呈交的资料及详情,尽本人所知所信,乃属真实无误。本人已阅读《按摩院条例》(第266章)以及根据该条例订立的《按摩院规例》。本人明白该条例第13(3)条规定,任何人就发出牌照或牌照续期的任何申请而作出任何虚假或有误导性的陈述,或提供任何虚假或有误导性的资料,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6个月。

      日期:20年月日。

      签署……

      申请人

      (2003年第51号法律公告)

      表格2[第5条]

      牌照编号……

      按摩院条例

      (第266章)

      按摩院牌照

      本牌照于20……年……月……日批给(姓名)……(香港身分证号码……),藉以在(处所地址)……经营按摩院,为期12个月/24个月*,自批给日期起计。本牌照受随附文件上所批注的条件规限。

      费用:照片

      ……

      警务处处长

      (代行)

      *删去不适用者。

      (2003年第51号法律公告)

      附表2 版本日期 16/05/2003

      附注:

      与《2003年按摩院(修订)规例》(2003年第51号法律公告)所作的修订相关的过渡性条文见于该规例第4条。

      [第4条]

      1.发出牌照的费用$6410

      2.牌照续期的费用(不论续期12个月或24个月)$2730

      (2003年第5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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