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南地税告字[200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的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属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2003年度无论盈利、亏损或属于减免税期,都应在2004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凡属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管辖,且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2003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在2004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三、对2003年度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各项事项,包括减免税审批和审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弥补亏损税前扣除审批、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审核、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等,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逾期申请或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审核。 四、纳税人在申报时,应按照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如实申报,自行调整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税款。特此通告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